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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財產保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提撥率計提,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如下:一、「資本適足率」分為「百分之五百以上」、「百分之四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五百」、「百分之三百以上,未達百分之四百」、「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百」、「未達百分之二百」等五級。
二、「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根據「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等五類共十二項指標如附件所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以各指標之評等及權重所計算之加權平均值決定各公司之等級。
三、提撥率係由前二款所定「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布區間所構成之二維矩陣決定,將提撥率分為六級如附件所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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