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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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