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會對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並得由本事業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辦理查核,向本會提出報告。本會執行前項查核,得命本事業提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之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