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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理)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業務原則與方針。
(二)業務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
(五)會計處理方式。
(六)內部稽核制度。
(七)風險管理措施。
(八)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董(理)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銀行容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依總行規定定期辦理檢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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