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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戰前活期存款之餘額截至本條例公布之日尚未清償者,其利息應照前條規定分別折半計算。
但在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以後續有收付者,其利息仍照原約計算,不得援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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