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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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