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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營運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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