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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銀行與政府依第四條規定持有之股份,其轉讓對象以銀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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