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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不得投資與其業務無關之事業;其投資與業務相關之事業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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