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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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