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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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