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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銀行負責人有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
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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