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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結合,其留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稱之銀行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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