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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日期,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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