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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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