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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輸出入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分行及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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