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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非屬公司組織型態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之範圍。
前項負責人之範圍,在銀行應包括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局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協理)、經理、副經理。
在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應包括農會或漁會之總幹事、信用部(分部)主任;理事、監事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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