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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
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
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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