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