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條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二、財產管理之方法。三、收益之分配。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五、會計報告之送達。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七、其他有關協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