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銀行分支機構暫時停止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許可,其為終止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者並應辦理換照。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停辦事項及理由。二、影響原有客戶權益者,應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