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銀行申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酌減申請業務項目:一、不符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辦理信託業務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節重大者。
三、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