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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下列機構得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一、電子支付機構。
二、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
三、金融資訊服務事業。
四、資料處理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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