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分行(以下簡稱大陸銀行分行)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以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後始可辦理。大陸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業務,以每筆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之新臺幣定期存款業務為限。大陸銀行分行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