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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臺灣地區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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