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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業務,其使用之幣別,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發行之貨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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