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