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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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