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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
(二)交易必須可被追蹤。
(三)監控非法交易。
(四)完善之金鑰管理。
二、提高系統安全之措施(一)提昇電腦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二)提昇應用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三、制定作業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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