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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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