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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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