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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發行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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