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一、其他發行機構。二、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一、發行機構之股東。二、發行機構之關係企業。三、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四、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