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一、其他發行機構。
二、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一、發行機構之股東。
二、發行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