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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發行機構。
發行機構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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