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核准: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六條之規定者。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執行者。五、專業能力不足,有未能有效經營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