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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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