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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
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主管機關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逾一日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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