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繳足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中央銀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