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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發行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或未依限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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