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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屬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者,經計算其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逾一定金額,應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自前條計算期間末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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