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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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