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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第十條第七項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四個月內,提出調整後符合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自評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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