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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四十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八項或第四十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八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四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紀錄或資料。
八、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十、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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