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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前項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得限期令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未依期限補足資本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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