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廢止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三、命令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五、其他必要之處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應通知經濟部廢止其董事、監察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