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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依各方使用者之支付指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收到支付指示後,以各方使用者同意之方式通知各方使用者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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