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專營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資金來源說明。
五、公司章程。
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方針與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風險與效益評估、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運之預算評估。
七、總經理或預定總經理之資料。
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
十、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說明。
十一、經會計師認證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十二、經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八款所定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洗錢防制相關作業流程。
五、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
六、會計制度。
七、營業之原則及政策。
八、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及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九、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兼營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規定之書件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之。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申請兼營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書件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之書件,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同業公會或其他適當機構協助檢視,並提出審查建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許可前,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同意辦理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視為已取得第三項之許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