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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受理使用者註冊時,所採用之身分確認程序之安全設計如下:一、確認行動電話號碼:應確認使用者可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
二、確認金融支付工具之持有人與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相符,方式如下:(一)確認存款帳戶持有人: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或確認存款帳戶持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商業統一編號。
個人使用者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提供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號碼等資料供金融機構確認。
(二)確認信用卡持有人:應向信用卡發卡機構查詢或確認持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確認證明文件影本:得採上傳或拍照方式取得完整清晰可辨識之影像檔。
四、臨櫃確認身分:臨櫃受理使用者註冊,應了解使用者動機、查證電話與住址、辨識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留存影像、留存印鑑或簽名、約定收付款限額及注意周邊環境。
五、以電子簽章確認身分:應透過憑證進行簽章、驗證憑證有效性,並確認該憑證之身分與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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