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避免於營運環境安裝程式原始碼。二、應建立定期備份機制及備份清冊,備份媒體或檔案應妥善防護,確保資訊之可用性及防止未授權存取。三、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性。四、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存二年。五、應訂定系統安全強化標準,建立並落實電子支付作業環境安全設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