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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避免於營運環境安裝程式原始碼。
二、應建立定期備份機制及備份清冊,備份媒體或檔案應妥善防護,確保資訊之可用性及防止未授權存取。
三、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性。
四、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存二年。
五、應訂定系統安全強化標準,建立並落實電子支付作業環境安全設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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