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不同之電子支付機構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間,無論是否為同一使用者所有,均不得為款項移轉。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得依使用者之支付指示,將紀錄於電子支付帳戶之新臺幣支付款項移轉至同一使用者所持有該機構發行之新臺幣記名式電子票證。